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轨道集团)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石家庄市政府国资委和石家庄交投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是指轨道集团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轨道集团的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组织架构和人事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应当主动如实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轨道集团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值班电话、管理架构、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四)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五)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整改情况。 (七)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九)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 第六条 轨道集团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七条 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信息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轨道集团党委或者上级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有效载体上公开发布,并应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的网站公开,同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由主责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各部室按照职责权限对各子、分公司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轨道集团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主责部门应当按其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轨道集团的举报、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主责部门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 第十三条 如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主责部门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信息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信息公开内容的; (四)信息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信息公开费用 的; (六)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信息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部室违反本制度且情节严重的,由轨道集团纪委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