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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服务十项承诺
1.安全行车准点化:按照国标要求运行图兑现率以及电梯、检票闸机可靠度不低于99%;列车正点率、自动扶梯可靠度不低于98.5%;售票机、储值卡充值机、乘客信息系统可靠度不低于98%;列车服务可靠度不低于8万列公里/次;首末班车正点运行。2.投诉渠道畅通化:0311-66526666全年24小时为市民服务,其中人工接听时间为6:30-22:00,录音留言时间为22:00-6:30,乘客对运营服务的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建议在5个工作日回复,回复率100%。3.服务用语规范化:正确使用十字文明用语,即“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4.人员着装统一化: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明显统一。5.岗位作业标准化:微笑服务、举止端庄、首问负责。6.主动服务常态化:热情服务,耐心解疑,有问必答。7.环境卫生达标化:窗明几净,物见本色,定期消毒。8.票价政策透明化:在地铁站内公布票价收费标准以及优惠人群。9.便民出行人性化:车站内提供雨伞、轮椅、药箱等便民物品。10.特殊人群预约化:对有需要的乘客提供爱心预约(0311-66526666)服务。 2024年服务改进和计划:1.以安全保障为基础。加强设备设施日常的维护、保养、检修等工作;优化、完善《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保障市民出行。2.以品牌引领为途径。推动服务品牌建设,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树立良好品牌形象。3.以乘客需求为导向。定期开展站长接待日、社区共建、进校园等活动,倾听市民意见,总结服务方法,提升服务质量。4.以便民利民为目标。开展形式多样的优惠乘车、敬老助残、公益助考等主题活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提高市民出行满意度。 
2024.01
17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2023年修订版)
一、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一)枪支、子弹类、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1. 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网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2. 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含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3. 其他枪支:打火机枪、仿真枪、催泪枪、电击枪、消防灭火枪、彩弹枪、火药枪、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射钉枪等。4. 军用或警用械具:手铐、警棍、甩棍、盾牌、脚镣、警绳等。5.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6. 上述禁止携带军警物品除执行任务的军警人员以外人员禁止携带。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支子弹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并严格执行枪弹分离等枪支管理规定。(二)爆炸物品类1. 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射钉弹、发令弹等。2.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爆破剂等。3. 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4.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三)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1. 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2. 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弓、弩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四)易燃易爆品类1.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及其专用容器。2. 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及其专用容器。3. 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4. 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5. 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硼氢化钠等。6.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五)毒害品类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等。(六)腐蚀性物品类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七)放射性物品类放射性同位素等。(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九)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1. 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2. 除导盲犬和军警犬外的活体动物。(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一)民用生活生产工具1.菜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工具刀等单品刀刃部分在5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2.斧头、锤子、钢(铁)针、锥子(尖锐物)、铁棍等金属利器、钝器单品长25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3.球棒、木棍等木质棍状物品单品长50厘米-160厘米,且直径6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4.电动交通工具以电能为驱动方式的代步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折叠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禁止进站,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5. 气球及可充气游泳器具充气状态下禁止携带(二)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物品1.酒类饮品(1)包装密封完好、标志清晰且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4%、小于或者等于70%的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2)大于70%的酒类饮品禁止携带。2.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染发剂、指甲油、光亮剂、洗甲水、防晒喷雾单品不得超过600毫升(含),累计不得超过1000毫升(含)。3.充电宝、锂电池乘客随身携带标志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数量累计不超过3块,且单个额定能量不得超过100Wh,如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则可以按照Wh=V×mAh/1000计算。4.打火机累计不得超过2支(含)5.安全火柴累计不得超过10盒(含)(三)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及物品损害的其他类物品 
2024.01
02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轨道集团)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石家庄市政府国资委和石家庄交投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是指轨道集团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轨道集团的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组织架构和人事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应当主动如实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轨道集团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值班电话、管理架构、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四)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五)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整改情况。   (七)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九)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   第六条 轨道集团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七条 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信息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轨道集团党委或者上级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有效载体上公开发布,并应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的网站公开,同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由主责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各部室按照职责权限对各子、分公司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轨道集团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主责部门应当按其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轨道集团的举报、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主责部门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   第十三条 如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主责部门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信息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信息公开内容的;   (四)信息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信息公开费用 的;   (六)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信息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部室违反本制度且情节严重的,由轨道集团纪委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08
19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和保障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确保乘客安全、顺畅地乘坐轨道交通,根据《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辖范围(含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的人员均须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购买轨道交通车票前,应详细阅读乘坐轨道交通的相关规定和守则;当乘客购买轨道交通车票时,即表示其已知晓相关规定,并同意遵守。  第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应使用同一张车票进、出闸,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普通单程票在售出站当日乘车有效,出站时由出站闸机回收(纪念单程票除外);持储值票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  (二)身高1.3米(含)以下的儿童,需由成年乘客携带,方可免费乘车。每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按超过人数购买车票。1.3米以上儿童乘车需单独购票。  (三)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其他残疾人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车。持有效证件的盲人乘车需陪护的,一名陪护人员可免费。  (四)石家庄市全日制中小学校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学生卡,享受5折优惠。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义务兵、士官)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车。驻石军队院校生长学员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车。  (六)老年人凭公共交通老年卡在工作日非高峰时段和节假日全天,免费乘车(工作日高峰时段指7:00-9:00,17:00-19:30)。  (七)持《石家庄市人才绿卡》和《见义勇为英模爱心乘车证》可免费乘车。  (八)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学员证》免费乘车。  (九)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票款;超时(在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超出120分钟)乘车的,应当按照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乘客持单程票乘车既超时又超程的,应当按照超时乘车的规定补交票款。但因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导致的除外。  (十)对无票乘车的,按照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收票款。对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或者伪造证件乘车的,按照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收票款,并加收出闸线网单程最高票价5倍票款。  (十一)乘客进入轨道交通付费区后,除乘客有禁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经营单位自身原因外,不予退票。票面完整、票内信息可以读取且未曾使用过的单程票,可在发售当日当站办理退票。轨道交通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五日内(含当日)持相应的有效车票办理退票手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五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和乘车:  (一)除导盲犬和军警犬外的活体动物(导盲犬应当配有导盲犬证并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及传染病的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三)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械弹药、管制刀具及各类攻击性器械。  (四)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能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充气气球、自行车(符合行李规范的除外)、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疏散的物品。  (六)总重量超过20千克,长度超过1.6米,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8米的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以及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进站的物品目录”上规定的所有物品。  (八)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的物品。  第六条  乘客应当配合经营单位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经营单位对可疑物品的开包检查工作。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危险品的乘客,经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拒不服从管理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乞讨、卖艺、捡拾废品等。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踩踏座席、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骑(滑)代步工具等。  (四)在车站、车厢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  (五)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从事销售及盈利性服务活动。  (六)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派发传单(广告)或礼品等。  (七)在车厢内进食,但婴儿和特殊人群除外。  (八)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  (九)在运行的电扶梯上逆行。  (十)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车秩序的管理。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遮盖、污损、擅自移动各种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三)在轨道交通设施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投掷物品。  (四)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  (五)拦截列车,阻断运输,强行上下车。  (六)损坏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七)擅自进入司机室、轨道、隧道、通风亭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八)攀爬、翻越、推挤或损坏围墙、栏杆、护网、闸机、列车等。  (九)在车站、车厢、通风亭等轨道交通设施内点燃明火。  (十)阻挡车门、屏蔽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  (十一)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遵守车站和列车内秩序:  (一)乘坐电扶梯时,面向电扶梯运行方向,站稳扶好,并照顾好身边的老人和儿童;不得在电扶梯上逆行、推挤、打闹,不在电扶梯出、入口处逗留。  (二)乘客须在安全区域内排队候车,乘车时应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注意列车与站台之间的空隙;当车门或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闪、铃响时,应立即停止上下车;当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车门及屏蔽门警示灯亮时,应停止上下车;乘车时不要手扶车门或倚靠车门。  (三)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或者抱小孩者让座;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不得以物占座、妨碍通道或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四)经营单位有权劝阻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和着装不文明者进站乘车。   (五)精神病人、智障者、学龄前儿童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在健康成年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六)其他文明乘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乘客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轨道交通设施,正确使用电扶梯、自动售检票机以及其他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经营单位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遇到突发事件或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挥或按照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三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的内容,违反者按《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守则如有变动,以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通告为准。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04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