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石雄铁路正定东站枢纽配套市政通道一期工程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公示
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石雄铁路正定东站枢纽配套市政通道一期工程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冀发改投资规[2021]1号),为使公众了解、参与本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工作,现予以公示如下:一、项目名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石雄铁路正定东站枢纽配套市政通道一期工程二、项目概况本项目为石雄铁路正定东站枢纽配套市政通道一期工程,通道位于正定东站国铁站台和国铁站房正下方。三、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的主要工作内容1.识别项目自身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2.对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分析。3.对可能导致社会稳定风险的因素进行识别和分析。4.对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级,提出改进措施或项目实施建议。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主要事项、主要方式和公示期限1.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公示对象为拟建项目建设区域内及可能受项目建设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者。2.主要事项(1)本项目对当地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影响;(2)项目用地对公民个人或家庭自身利益的影响;(3)本项目可能产生的安全因素与自身利益的影响;(4)本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因素与自身利益的影响;(5)对本项目的态度;(6)公众关心的其他相关问题。3.主要方式: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上述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单位提出自己的意见。4.公示期限: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五、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单位名称: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秦岭大街116号联系人:田工联系电话:0311-60520686六、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单位名称: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69号河北师大科技园B座11层联系人:甄经理联系电话:0311-69052033电子邮箱:rhjtwp@163.com                                                                                                                                 2026年5月11日
20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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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石雄铁路正定东站枢纽配套市政通道二期工程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公示
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石雄铁路正定东站枢纽配套市政通道二期工程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冀发改投资规[2021]1号),为使公众了解、参与本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工作,现予以公示如下:一、项目名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石雄铁路正定东站枢纽配套市政通道二期工程二、项目概况本项目为石雄铁路正定东站枢纽配套市政通道二期工程,通道位于正定东站站前广场正下方。三、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的主要工作内容1.识别项目自身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2.对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分析。3.对可能导致社会稳定风险的因素进行识别和分析。4.对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级,提出改进措施或项目实施建议。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主要事项、主要方式和公示期限1.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公示对象为拟建项目建设区域内及可能受项目建设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者。2.主要事项(1)本项目对当地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影响;(2)项目用地对公民个人或家庭自身利益的影响;(3)本项目可能产生的安全因素与自身利益的影响;(4)本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因素与自身利益的影响;(5)对本项目的态度;(6)公众关心的其他相关问题。3.主要方式: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上述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单位提出自己的意见。4.公示期限: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五、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单位名称: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秦岭大街116号联系人:田工联系电话:0311-60520686六、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单位名称: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69号河北师大科技园B座11层联系人:甄经理联系电话:0311-69052033电子邮箱:rhjtwp@163.com2026年5月11日
20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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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服务十项承诺
1.安全行车准点化:按照国标要求运行图兑现率以及电梯、检票闸机可靠度不低于99%;列车正点率、自动扶梯可靠度不低于98.5%;售票机、储值卡充值机、乘客信息系统可靠度不低于98%;列车服务可靠度不低于8万列公里/次;首末班车正点运行。2.投诉渠道畅通化:0311-66526666全年24小时为市民服务,其中人工接听时间为6:30-22:00,录音留言时间为22:00-6:30,乘客对运营服务的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建议在5个工作日回复,回复率100%。3.服务用语规范化:正确使用十字文明用语,即“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4.人员着装统一化: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明显统一。5.岗位作业标准化:微笑服务、举止端庄、首问负责。6.主动服务常态化:热情服务,耐心解疑,有问必答。7.环境卫生达标化:窗明几净,物见本色,定期消毒。8.票价政策透明化:在地铁站内公布票价收费标准以及优惠人群。9.便民出行人性化:车站内提供雨伞、轮椅、药箱等便民物品。10.特殊人群预约化:对有需要的乘客提供爱心预约(0311-66526666)服务。 2024年服务改进和计划:1.以安全保障为基础。加强设备设施日常的维护、保养、检修等工作;优化、完善《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保障市民出行。2.以品牌引领为途径。推动服务品牌建设,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树立良好品牌形象。3.以乘客需求为导向。定期开展站长接待日、社区共建、进校园等活动,倾听市民意见,总结服务方法,提升服务质量。4.以便民利民为目标。开展形式多样的优惠乘车、敬老助残、公益助考等主题活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提高市民出行满意度。 
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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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2023年修订版)
一、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一)枪支、子弹类、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1. 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网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2. 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含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3. 其他枪支:打火机枪、仿真枪、催泪枪、电击枪、消防灭火枪、彩弹枪、火药枪、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射钉枪等。4. 军用或警用械具:手铐、警棍、甩棍、盾牌、脚镣、警绳等。5.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6. 上述禁止携带军警物品除执行任务的军警人员以外人员禁止携带。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支子弹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并严格执行枪弹分离等枪支管理规定。(二)爆炸物品类1. 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射钉弹、发令弹等。2.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爆破剂等。3. 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4.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三)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1. 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2. 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弓、弩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四)易燃易爆品类1.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及其专用容器。2. 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及其专用容器。3. 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4. 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5. 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硼氢化钠等。6.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五)毒害品类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等。(六)腐蚀性物品类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七)放射性物品类放射性同位素等。(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九)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1. 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2. 除导盲犬和军警犬外的活体动物。(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一)民用生活生产工具1.菜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工具刀等单品刀刃部分在5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2.斧头、锤子、钢(铁)针、锥子(尖锐物)、铁棍等金属利器、钝器单品长25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3.球棒、木棍等木质棍状物品单品长50厘米-160厘米,且直径6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4.电动交通工具以电能为驱动方式的代步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折叠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禁止进站,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5. 气球及可充气游泳器具充气状态下禁止携带(二)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物品1.酒类饮品(1)包装密封完好、标志清晰且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4%、小于或者等于70%的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2)大于70%的酒类饮品禁止携带。2.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染发剂、指甲油、光亮剂、洗甲水、防晒喷雾单品不得超过600毫升(含),累计不得超过1000毫升(含)。3.充电宝、锂电池乘客随身携带标志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数量累计不超过3块,且单个额定能量不得超过100Wh,如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则可以按照Wh=V×mAh/1000计算。4.打火机累计不得超过2支(含)5.安全火柴累计不得超过10盒(含)(三)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及物品损害的其他类物品 
2024.01
02
学生卡办理
       自2018年10月8日起,石家庄地铁在全线车站对未在学校集中办理学生卡的学生开通个人办卡业务。学生本人或家长均可到车站客服中心办理,所需携带资料如下:      1.出示证件:      办卡学生身份证或户口簿;      2.提交资料:出示证件的复印件一份;1寸同版照片2张。      办卡提示:七个工作日后可以到办理车站领取学生卡。
20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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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轨道集团)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石家庄市政府国资委和石家庄交投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是指轨道集团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轨道集团的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组织架构和人事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应当主动如实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轨道集团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值班电话、管理架构、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四)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五)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整改情况。   (七)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九)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   第六条 轨道集团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七条 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信息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轨道集团党委或者上级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有效载体上公开发布,并应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的网站公开,同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由主责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各部室按照职责权限对各子、分公司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轨道集团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主责部门应当按其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轨道集团的举报、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主责部门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   第十三条 如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主责部门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信息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信息公开内容的;   (四)信息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信息公开费用 的;   (六)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信息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部室违反本制度且情节严重的,由轨道集团纪委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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